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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 (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二、該署原公布之「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已停止適用, 有關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相關管理要求,請遵循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三、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新設立之保存管制性病原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 故設置單位未經該署核准,不得持有、保存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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