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2018-04-25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組
類  別:校務行政
標  題:衛福部疾管署新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

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

        (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該署原公布之「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已停止適用,

        有關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相關管理要求,請遵循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三、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新設立之保存管制性病原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

        故設置單位未經該署核准,不得持有、保存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

*
回上一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