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7學年度修習教育學程甄選入學考試規則 及筆試、面試試場分配表(詳見附檔) 考試試場規則 (一) 測驗題答案卡限用黑色2B軟心鉛筆在答案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劃記答案,塗改禁用立可白,違者該科不予記分。如有劃記不明顯或將答案卡污損(如須擦拭,請使用品質良好之橡皮擦)、折疊、捲角、撕毀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識閱卷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二)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學生證、機車駕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替代)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已進入試場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三) 考生應按照編定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 答案卡、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座位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五) 考生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無准考證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試務組辦理申請補發手續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 (六) 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各式計算器、簿籍、紙張、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等物品進入考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明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 (八) 考生嚴禁交談、傳遞、偷看或作手勢等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有抄襲、夾帶、頂替或其他嚴重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 答案卡除作答外,不得書寫任何符號及文字,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科目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卡內,寫在試題紙上者不予計分。 (十二) 考試時間終了,俟鈴聲響畢,考生不得繼續作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試題卷不得攜帶出試場,並隨答案卡繳回,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四) 答案卡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備註: 1、筆試、面試試場分配表及應試時間詳如下列附檔【面試試場請善用搜尋功能 (control + F鍵) 搜尋活頁簿】。 2、 請考生於面試時間前15分鐘至面試場地報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