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9條:公費生肄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三、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師資培育公費助學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情形。
四、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