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報稅須知
對公立學校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抵稅。
法令依據:
依財政部65.7.6.台財稅第34469號函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現行法為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節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供參
(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
106年扣除額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捐贈現金 → 政府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